中国钱币学会货币反假和现金机具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7-2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钱币学会货币反假和现金机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发挥业界高端引领作用,促进中国货币反假与机具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国钱币学会章程》及民政部关于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国钱币学会分支机构,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机具企业、研究院所、社会团体等团体或个人自愿参加的,主要从事货币反假与机具专业领域活动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专委会旨在提供货币反假与机具行业的相关服务,促进货币反假与机具行业的交流与创新,发挥机具行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机具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遵守《中国钱币学会章程》及挂靠单位有关规定,开展活动要规范使用全称。重要工作应向中国钱币学会报告,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专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围绕人民银行的政策要求,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有效维护市场秩序,抑制恶性竞争。

第六条 参与标准制定。专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协助人民银行制定现金机具有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并促进各项标准有效实施。

第七条 假币监测分析。专委会根据人民银行的政策要求,对假币使用态势、货币伪造特征及手段等开展全面监测与动态分析。

第八条 技术研发交流。专委会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国际技术交流。根据国内国际的最新造假手段研发鉴别技术,提高机具反假能力,提高成员单位机具技术竞争力和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 行业调查研究。专委会开展行业的调研和信息搜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行业内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

第十条 支持货币反假培训。配合人民银行开展货币反假培训相关工作,专委会为金融机构委员开展货币反假培训提供技术支持及相关保障。 

第十一条 中国钱币学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入会审批及退会

第十二条 中国钱币学会授权专委会发展新委员。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专委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推荐材料; 

(三)专委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二)推荐材料;

(三)在货币反假与机具领域方面的专业水平简介;

(四)在货币反假与机具方面发表的文章、专著等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在收到入会申请文件后,由专委会秘书处初步审核并按照议事规程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入会者,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由秘书处提交中国钱币学会备案,方可办理入会的相关手续,并由秘书处颁发委员证。

第十七条 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委员退会应向专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委员证。委员不向中国钱币学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委员证自动作废。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专委会由委员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设立秘书处作为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立专家组作为专委会的建议咨询机构。

第十九条 委员大会是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换届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审议本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四)审议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委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年召开一次。

委员大会每4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大会表决通过, 报中国钱币学会批准同意。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是专委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副秘书长、专家组组长、专家组副组长的聘任或解聘;

(五)决定委员、专家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是专委会的建议咨询机构。职责是:

(一)就货币反假、机具行业发展提出专业建议和意见;

(二)受专委会或其秘书处委托,开展货币反假、机具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受专委会或其秘书处委托,开展货币反假、机具行业相关标准的编制工作;

(四)针对货币反假、机具行业发展重大关切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执行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中国钱币学会秘书长商人民银行主管部门提名;执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提名,与主任委员候选人一并经专委会委员大会选举产生。聘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工作需要聘期可届中调整。主任委员的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履行专委会相关工作领导职责;

(三)决策专委会人、财、物等重要管理工作;

(四)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行使权限范围内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执行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代其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章 常务委员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若干名。常务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大会选举通过,向中国钱币学会报备后由专委会聘任。常务委员聘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工作需要聘期可届中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由银行金融机构、机具企业、地方性社团法人相关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货币反假与机具领域的研究工作;

(二)所属单位在中国货币反假与机具领域具有引领作用;

(三)在货币反假与机具领域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业内法律和法规;

(四)能够胜任工作并正常参与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

(五)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的职责:

(一)调研掌握货币反假与机具领域的发展状况;

(二)参加委员大会,对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三)审议批准委员入会; 

(四)执行委员大会的决定;

(五)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委员大会批准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不履行常务委员义务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常务委员工作的。

   

第七章 委 员

第三十条 专委会委员包括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单位委员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机具企业和相关的地方性社团法人等。

个人委员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机具企业和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及相关专家等。

第三十一条 委员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货币反假与机具领域研究工作的优秀团体或个人;

(二)在货币反假与机具领域有较强专业水平的企业或个人;

(三)在货币反假与机具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业内法律和法规的专业人士。

第三十二条 有加入专委会意愿且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由从事机具专业的单位或两位专委会常务委员推荐可申请成为专委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 单位委员应委派货币防伪或机具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代表其在专委会履行职责。委员代表意见应视为单位委员意见。如委员代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单位委员应及时将继任委员代表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报专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委员的基本权利:

(一)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专委会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三)对专委会工作情况的知情权、咨询权;

(四)参加专委会活动及对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五)对专委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委员的义务:

(一)参加委员大会,参与专委会重大事项的审议;

(二)执行委员大会决议,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 委员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常委会审议批准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二)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不交纳会费的;

(四)其他导致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委员在未获得专委会同意前,不得以“专委会”名义从事其他有关活动,并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专 家

第三十八条 专家是专家组的工作人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提名,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专家由专家组组长提名,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专家由专委会聘任,聘期四年。如工作需要聘期可届中调整。

第三十九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在中国货币反假与机具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在货币反假与机具领域等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业内法律和法规的专业人士;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

(五)公正廉洁,忠于职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四十条 专家的职责:

(一)参加专委会的会议,对所讨论的问题发表意见;

(二)对承担的咨询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三)在咨询过程中,应当从全局出发,坚持真理,尊重科学,秉公办事;

(四)对咨询工作中涉及的问题和资料,应当保密,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四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由常务委员会审批免去其专家职务: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不能代表有关单位作为专家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胜任专家组工作的。

   

第九章 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下设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专委会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专委会聘任,聘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工作需要聘期也可届中调整。

第四十四条 专委会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受托组织委员发展及管理工作;

(三)受托组织新入会委员缴纳会费;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章 会费缴纳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专委会财务管理实行中国钱币学会授权和主任委员负责制,会费收入支出纳入中国钱币学会统一核算。

第四十六条 专委会发展的委员,参照中国钱币学会会费标准,由专委会代为收取会费,统一缴至中国钱币学会专项账户。中国钱币学会留存一定比例会费作为管理费,剩余拨付专委会使用。

第四十七条 专委会每年上报年度经费预算,由中国钱币学会根据专委会上一年度收缴会费的情况,予以审批。

第四十八条 经费的使用核算依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中国钱币学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货币反假与机具业务交流活动、研讨会、培训等方面,不得在委员中分配和用于与业务活动不符的其他方面。

第五十条 专委会财务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中国钱币学会的监督管理,每年接受财务检查及内、外部审计。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钱币学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专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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